近日,患多种疾病的郭某骑自行车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相撞,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,倒在地上。同住该小区的孙某见状后将罗某扶起,并联系罗某母亲,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。郭某称是罗某撞了自己,自己有事需要离开。就此,郭某与孙某发生争执。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,不让郭某离开。双方争执过程中,郭某情绪激动,随后因心脏骤停死亡。老人家属将阻拦者诉至法庭。30日上午,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(12.31人民网)
此事件中,肇事老人猝死的原因是心脏骤停,而非孙某的阻拦行为。藕发莲生,必定有根。如果当时老人能够主动等待解决问题,可能就不会发生悲剧。孙某阻拦肇事者离开现场不但不违法,反而属于见义勇为。好在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彰显了公道自在人心,不是谁更“惨”,谁就是受害者。
如同当年“老人倒地扶不扶”一样,见义勇为的“风险”再度成为了舆论焦点。前阵子福州的赵宇,对遭受侵害的邻居施以援手。过程中因致施暴者重伤,赵宇被判刑拘14天。2019年3月1日,检察机关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。2019年12月18日,当事人赵宇,获评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,并获得了3万元奖励金。此次事件的一再反转,使见义勇为实现正义的转身,在这个寒冷的冬天,暖了见义勇为者的心。
在我国历史上,见义勇为始终是一种备受社会推崇的道德要求。现在多数社会热点事件中,违法者总是凭借其“高龄”或歪理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,拿着不是当理说,相关执法部门更是从中“和稀泥”。这些案例逐渐模糊了道德的底线,伤害的不只是受害者,更是全社会的正义、正气。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及时保障与承认,使得人们更习惯于明哲保身,见义勇为逐渐变成了一种“奢侈品”。
在现实生活中,违法行为大多具有突发性。如果当人们面对违法行为时需要思考自己的善意行为尺度是否恰当,甚至连对方的身体健康问题都考虑在内的话,恐怕一切都为时晚矣。
因见义勇为而平白惹上官司,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,我们该何去何从?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。法律要鼓励人们行使自己的正当、合法权利,才能有更多的人没有顾虑的行侠仗义。法治社会绝不能辜负见义勇为的善举,别让好人寒心,不能只是口号,应该要有制度、道德层面的进步。在国家立法层面完善见义勇为相关制度,让公民的善举得到更规范、更充分的社会褒奖。让“拔刀相助”者更有底气,形成人人向善的社会氛围。(来源:东北新闻网 作者:张聪聪)
救人者免于担责,法治进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
2020年1月2日,两年前“做心肺复苏压断老太12根肋骨案”的被告孙向波接受采访。他称,自己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,感谢法律鼓励全社会见义勇为、敢于救人,避免因“不敢救”而导致生命擦肩而过。(1月3日,澎湃新闻)2017年9月,为救前来买药却心脏骤停的老太,沈阳康平县药店老板孙向波为其做心肺复苏。老太苏醒入院后发现12根肋骨被压断、右肺挫伤,反倒起诉药店老板,索要医疗费等近万元赔偿,并称伤残等级评级后还要追加赔偿数额。
后经法院审理认为,药店老板救助行为没有过错,不违反诊疗规范,无需对老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。2019年12月31日,在事发两年多后,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。救人致伤无需承担责任,不仅鼓励了全社会见义勇为的行为,更彰显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进步,道德和法律逐渐趋于同向,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。
见义勇为却要承担责任?这是近些年来中国社会及法律界一直在讨论的话题。“扶摔倒老人反被讹”的新闻不断触动着社会的道德神经,“扶不扶?”的话题甚至被搬到了春晚的舞台。“如果遇到老人倒地,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?”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13年进行的、有139010人参与的调查中,55.6%的人选择直接走开,23.4%的人选择留下证据或找到证人后再扶,12.6%的人选择拨打110并等待,仅有5.4%的人选择毫不犹豫地扶起来。除了“扶不扶?”的焦虑,2012年的“李舒舒救人案”更是一个典型案例。
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,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,导致自己腿部被碾压造成交通事故。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,认为李舒舒横闯道路是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,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。当时消息一出,舆论一片哗然。大众认为虽然其“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”的动机是救人,是情急之中的“不可抗力”,判定她承担责任,不符合真正的法理精神,是法律对道德的 “碾压”。。
随着中国特色社会法制体系的深入完善,“救人有风险”的局面终于得到扭转。2017年10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正式实施,其中被称为“好人法”的第184条规定: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为见义勇为者撑腰的“好人法”引起了中国网民的广泛称赞。 2019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民法总则草案》,其中关于见义勇为这一“好人法”再度修改细化,真正为“见义勇为”保驾护航。
从“扶不扶?”的尴尬到孙向波的无需担责,表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,道德和法律逐渐趋于同向。法律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,二者犹如车之两轮相互依存,相互补充。虽然法律与道德在某一时期或阶段会出现轻微的背离或冲突,但从长期来看,二者必须一致,趋于同向。对此,古希腊思想家们就给出了诠释。亚里士多德、苏格拉底主张,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,法律应当是实现正义、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。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目标。(红网)
要感谢法律的进步,更感谢那些明知道会有麻烦但是仍然愿意伸出援手的人,正是这些人成为社会价值观的脊梁。(澎湃新闻)
来源:公益慈善论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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